关于征求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31.07.2018  02:4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有效整合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向我省高校院所等仪器资源拥有单位进行充分调研以及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省科技厅科技条件和基础研究处 乐斌

联系电话:0571-8705405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有效整合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为引领,以建设创新型省份为目标,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的理念,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和创新的基本要求,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制度创新和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省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体系、联合评议体系、绩效评估体系,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创新水平提供有效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他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及其他仪器等。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开放共享服务体系。

1.完善优化平台系统功能。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一步整合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创新载体等机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实现省市县三级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数据以及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2、规范科研设施和仪器入网制度。以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必须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信息填报,纳入开放共享管理,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外开展优质优惠的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非公共财政出资购置、新建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基本信息,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积极参与开放共享。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打破管理单位界限,按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机构群。探索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作模式,承担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社会化服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开展运营。

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和仪器购置评议制度。 

4、建立财政资金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联合评议制度。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科学评估必要性,鼓励共享使用平台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三)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估考核和激励机制。

5、建立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效率的评估体系。建立包括开放资源量、服务企业量、服务收入、合同额等指标在内的绩效考评评价体系,依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后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对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开展好、用户评价高的单位给予表彰,支持各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对共享服务质量好的单位,在新购科研设施和仪器、分析测试技术项目申请、专业分析测试中心建设、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6、科研设施和仪器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扣除设备折旧、运行维护费用、材料消耗费用和水、电等运行费,剩余部分按70%的比例用于奖励机组团队,奖励个人部分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7、加大对免税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支持力度。对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后,在符合监管条件和开放共享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免于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开放共享过程中急需进口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在通关程序上开设绿色通道。

8、鼓励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单位设立专门的开放共享基金,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共享基金进行配套。

(四)进一步加强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人才队伍建设。

9、继续开展浙江省分析测试科技计划项目研究。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围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拓展研究范围。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序列进行管理,资金预算由平台建设专项经费列支。

10、设立分析测试技术培训基金。围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各类分析测试技术培训交流会,树立“以人为本,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新思想,切实落实好实验技术人员进修培训、职称评定、岗位薪酬、各类津贴、绩效评比等政策,在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管理中实施鼓励和激励机制,为实验技术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五)进一步发挥创新券在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双创”活动中的作用。

11、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扩大创新券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利用的补贴范围,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利用创新券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探索创新券使用与年度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财政科技补助专项经费相结合的新模式,进一步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于“双创”活动。

四、保障措施

12、强化管理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强化法人责任,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开放、运行、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合理配置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落实好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职称和评价等政策。

1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杭州海关等部门共同参加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推进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积极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单位开放共享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落实鼓励政策,完善激励机制,督促整改落实。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仪办”)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务落实。

14、完善评价和管理制度。大仪办负责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评价制度,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情况以及对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

15、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对社会开放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的表彰奖励力度,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提炼形成可复制的模式并逐步推广。同时,对开放效果不好或用户评价不高的管理单位,在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并限期整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