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

03.07.2018  17:4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良好生态,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7月11日(周三)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需盖章)形式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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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571-8705467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3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的良好生态,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技术转移平台建设

1.加强科技大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科技大市场体系,加速打造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3.0版,打响“浙江拍”品牌,打造全国一流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和面向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大力推进科技大市场运营服务规范贯标,规范提升各级科技大市场的运营管理,鼓励各级科技大市场组织科技成果推介、技术需求征集,实施技术转移精准对接,探索技术成熟度评价,开展科技成果拍卖、挂牌交易、协议定价等交易服务,并积极开展交易后服务。每年给予浙江科技大市场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强各级科技大市场综合评价管理,每年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排序,奖励不超过10个科技大市场,根据工作实绩,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科技大市场在获得奖励后2年内,参加综合评价和排序,但不重复给予奖励,对于连续3年综合评价结果排序均在前10位的科技大市场,每个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探索技术成果交易机制和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加快建设浙江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进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科技企业股权等各类产权入场交易。完善技术合同认定与登记管理办法,推动强对大额合同的认定登记和规范化管理,鼓励企业等各类主体主动登记,将技术交易总额纳入统计,探索建立技术转移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

2.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对标国际一流技术转移机构运营模式,大力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选择若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示范,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探索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技术经理人聘用制等,支持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每年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排序,奖励不超过20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机构在获得奖励后2年内,参加综合评价和排序,但不重复给予奖励,对于连续3年综合评价结果排序均在前20位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家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技术转移学院,支持省内高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学历教育,鼓励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及社会团队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鼓励将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纳入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专业人才,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浙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开展技术转移人才综合评价试点,完善职称体系,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对优秀技术转移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二、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4.激发企业成果转化活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进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对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给予补助。对通过科技大市场交易并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额的15%—20%给予补助。探索建立关键技术项目“求贤榜”制度,通过“技术难题揭榜比拼”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解决方案。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府首购制度和保险补偿机制,通过事后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首台(套)装备研发。

5.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成果转化功能。支持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浙江技术产权交易所,通过提供多种技术产权融资方式、多种技术产权金融产品,打造一个产品丰富、开放创新、高效运作、公平竞争的技术产权交易所。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企业提供技术搜索、技术定价、技术预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专业化服务。每年对全省众创空间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年内不重复给予奖励。对于连续3年评价结果排名均在前20位的众创空间,每家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评,对排序前15%和后15%的分别实行激励和惩戒机制。鼓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6.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设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专项激励资金,通过竞争性分配支持市、县(市、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载体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并根据实绩给予一定奖励。面向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环保与节能、现代农业等领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推广计划,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共性研发成果的报告、发布和培训制度。面向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和一批重量级未来产业,定期发布关键共性技术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企业、科研院所等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补强产业创新发展短板,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支持力度。支持在人工智能、柔性电子、量子通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清洁能源等重点领域实施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努力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

三、拓展科技成果供给渠道

7.大力引进共建高能级研发机构。围绕人工智能和网络信息,大力支持之江实验室建设,鼓励创建国家实验室。加快推进“一院一园一基金”模式的推广,鼓励面向全国乃至全球多渠道、多形式地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重点引进大院名校、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成果和领军型科技人才团队,对影响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大引进项目,可采取“一院一策”予以重点支持,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对引进成效明显的市县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创新载体,实行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对我省牵头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任务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优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政策,鼓励市县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研发机构应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研活动的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科研经费绩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承担横向项目劳务报酬等收入分配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8.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积极争取科技部、军委科技委支持,建设国家级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军民融合创新中心,积极探索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新模式。组织开展省级科技军民融合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建立一批省级军民融合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创新平台,对表现优秀的创新平台载体给予一定奖励。设立科技攻关联合基金、军民融合成果转化基金,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争取国家科技军民融合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一批省军民融合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开展军民融合技术转移机制探索和政策试点,构建军民技术交易体系,完善符合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支持“浙江大学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产业基地”等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建立科技军民融合发展评价体系和产业分析监测体系。

9.加强区域间技术转移合作。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先行先试优势,搭建科技、人才、信息等跨区域交流平台,推进省内外及长三角地区技术转移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着力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创新券通兑通用,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技术转移中心,共建共享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加强与中西部地区技术转移合作力度,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转化,对实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孵化器、科技园区等给予补助。

10.拓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空间。积极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专项,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美国、日本、俄罗斯、以色列等的科技合作,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加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表彰,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的支持。积极探索海外科技孵化新模式,推动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发展,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分等级给予一定财政支持。

四、强化技术转移保障支撑

1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充分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和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县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投资金额的50%以上减免当年应缴所得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方式。着力实施“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科技保险发展模式,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创新研发风险的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等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重点产业、科技大市场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落实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深入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和预警,大力扶持专利密集型企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推动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行政执法,加大对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查处力度。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13.完善技术转移评价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技术转移评价考核办法,构建科技大市场运营、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与技术经纪人等相结合的技术转移评价体系,健全完善技术转移统计和报告制度,实施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发布制度。把技术转移转化评价考核作为党政考核重要内容,考核评价结果与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强县(市、区)、高新区评价等工作相挂钩。

14.加强技术转移组织领导。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本意见自2018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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