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周年观察:改革下的“准”与“快”

22.03.2019  17:27

  中新网杭州3月20日电(记者 张煜欢)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察法的出台,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一步,一年来,国内各地深化改革,惩治腐败的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

  率先实现乡镇一级监察派驻机构全覆盖,将精准监督向基层推进;首创留置措施实体性审查机制,在改革中提升治理效能……在具体实践监察法过程中,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杭州,将“准”与“快”展现地淋漓尽致,也为全国改革提供了鲜活的示范样本。

   “准”:乡镇监察“全覆盖”实现精准监督

  “老百姓造房子不能他们一支笔就说了算,违规给人审批建房,这样的行为就是该罚!”谈起最近镇干部沈国强违规审批某村民异地新建住宅而受到处分的事,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青山村村民拍手称快。

  原来,黄湖镇纪委、监察办陆续收到群众举报,反映镇城建办工作人员沈国强存在不正确履职的行为。随后,成立不久的黄湖镇监察办公室立即介入调查,最终查实存在违法履职的行为。

  2018年7月12日,黄湖镇监察办公室根据管理权限,给予沈国强警告处分。这也是杭州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全覆盖后,首例公职人员违法履职而受到政务处分的案件。

  据了解,杭州市纪委监委在前期对该市乡镇(街道)纪检干部配备、机构设置等情况的调研中发现,从近年来信访举报情况看,70%以上信访举报来自基层,其中反映村居党员干部的占四成左右。“权力任性”“微腐败”的情况不容小觑。

   如何破解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在浙江省纪委监委的指导下,杭州市以监察法为遵循,积极探索推进监察职能延伸至镇村,在浙江省率先开展区县(市)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工作。通过推动监督力量的下沉,构建了贯通市县乡村四级的监察监督网络。

  截至2018年7月6日,杭州市下辖190个乡镇(街道)全部完成监察办公室机构设立和人员任职工作,成为国内首个实现乡镇一级监察派驻机构全覆盖的省会城市。

  “乡镇(街道)多了一道监督力量,让基层监督硬起来、强起来、实起来。”杭州市余杭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胡乃女认为,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基层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监督的力量,也凸显了派出监察办公室的独立性、权威性。

  此外杭州市还在浙江首设村(社)监察联络员,聘请监察联络员3200余名,承担着基层一线“廉情直报”工作,有力地协助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预防、查纠“微腐败”问题。

   “快”:留置措施释放高效优势激发治理效能

  在被留置的前几天,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牛田社区原党委书记周岳甫仍心存侥幸。不配合调查的他对自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三缄其口,只承认曾收过几张几百元面额的超市购物卡,对于持有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股份的情况,一再强调是自己“实际出资”。

  为查清案件事实,调查组迅速对该公司股东沈明达、翁某某、陈某某采取措施,分三组同时进行询问,但三人否认的口供出奇一致。由于其妨碍调查行为特别严重,为避免继续串供或毁灭证据,经上级监委批准,江干区监委对沈明达采取了留置措施,该公司另外两人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最终,“攻守同盟”被成功瓦解,几人交代事实。周岳甫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沈明达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这是杭州市首例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平均留置时间约43天,比原来纪委、检察院两家合计平均办案时间缩短了2/3……在改革实践中,杭州纪委监委对留置措施的使用,不仅收获了关注,更释放高效优势,激发治理效能。

  记者了解到,去年,杭州还在浙江首创留置措施实体性审查机制,留置审批实行集体研究,确保依法准确、规范使用。据统计,2018年,杭州全市共采取留置措施131人,通过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为国家、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77亿元。

  随着改革推进,杭州市纪委监委持续为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更加高效顺畅铺设制度轨道。

  修订完善改革以来试行的监察法律文书16类36种;率先探索设置救济途径,充分保障受处分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完善监委与公安、检察、法院、物价等部门的衔接机制……改革,依旧在路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