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化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0.02.2020  08:24

  中新网浙江新闻2月9日电(记者 赵晔娇)8日,记者从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获悉,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已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目的是确保中央和浙江省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必要的防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凝聚社会共识,为动员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防控工作提供法治基础。

  《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疫情防控实际,从法律规范上明确了政府职责、要求。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防护网络,发挥“最多跑一次”机制的作用,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二是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使用以及应急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四是充分发挥“浙政钉”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此外,《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的权力。即: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同时,《决定》还明确了单位、社区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群防群治。

  比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

  《决定》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等。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强化了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除了强调对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和人大监督功能,《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注重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据悉,《决定》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于2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