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19.07.2016  16:41

  近日,省安监局出台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黑名单”具体管理措施。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符合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12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其他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活动的;12个月内被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的;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在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展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办法》同时规范了“黑名单”的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汇总、信息公布、信息一处、信用修复等内容,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确保“黑名单”的公正性、权威性。(法规处、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