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2.05.2018  10:5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要求,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需盖章)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张李春

联系电话:0571—8705537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8日


附件

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要求,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实施创新型省份发展战略,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强化公平公正的奖励机制,构建符合浙江省情和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奖励体系,为推动浙江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成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鼓励自主创新。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敢于创新,奖励具有重大国内外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突出转化导向。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作为科技奖励所倡导的鲜明主题,更加强调科技成果实践检验,更加突出科技成果应用价值,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助力打造“互联网+”科技创新高地,推动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

——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推荐、提名、评审的学术性,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进一步优化省科学技术奖奖励结构

(三)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其中一等奖数量不超过30项,二等奖数量不超过90项,三等奖数量不超过180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

(五)建立科学务实的奖励评价体系。突出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系统建立各奖项各等级的评价标准。省自然科学奖更加突出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省技术发明奖更加突出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更加突出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六)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宁波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

三、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

(七)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的提名制度。进一步拓展提名渠道,规范提名单位(人)资格条件,提名规则和工作程序。

(八)建立对提名单位(人)的信用管理、考核考评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名单位(人)承担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主体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对提名单位(人)实行全程公示。

(九)限制频繁被提名。上两个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被提名为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完成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除外。

(十)研究制定我省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程序,建立健全高水平科技成果的发现和培育机制,不断提升我省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质量。

四、进一步优化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

(十一)践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优化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等流程,提升奖励评审的各项组织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

(十二)完善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规则,公示形式审查内容和补正清单,规范形式审查的流程和要求。加强形式审查力度,杜绝主要科学技术创新内容、知识产权、论文专著等重复使用、无效使用及造假等行为。

(十三)完善奖励评审制度,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随机遴选匹配机制,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作用,强化专家的评审责任。

(十四)实行分级定量评价,加强项目考察。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评审,评审落选的项目不再参评低于提名等级的奖励。对一等奖候选项目增加现场考察环节。

五、进一步强化科学技术奖励的荣誉性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委、省政府宣传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创新人才、优秀科技成果的宣传报道,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热情。建立获奖项目推广转化机制,提升获奖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

(十六)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合理运用奖励结果,减少相关挂钩考核,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适当提高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并对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给予配套奖励。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奖励荣誉,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十八)引导我省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研究制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相关文件,实行备案制,指导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

(十九)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的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平台,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

七、进一步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监督

(二十)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监督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

(二十一)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八、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保障

(二十二)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任秘书长,委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相关制度规则的制定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

(二十三)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其他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

(二十四)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学技术奖励改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