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26.05.2018  04:01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浙水办建〔2018〕11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

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办安监〔2018〕66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于2018年5月至12月底,在水利行业开展以隧洞施工安全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并将此项行动作为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中的重要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省安委会印发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隧洞工程等高风险施工安全应对能力,切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范围为所有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特别要重点治理含有隧洞、深基坑、高边坡、围堰等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厅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开展所属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等有关要求,重点治理水利工程建设中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新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工程度汛方案,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及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审批、备案和落实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工种施工前、交叉作业时以及施工过程中作业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等,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事故隐患治理“五落实”及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隐患预防措施等情况。

6.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区域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洞口及临边防护、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隧洞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隧洞通风及检测、隧洞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5月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前)。厅直属有关单位、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重点治理阶段(6月11日—11月30日)。根据统一部署和实施方案,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同时,组织专门力量,针对隧洞等安全风险高、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严、交叉作业多的工程,严格开展监督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厅直属有关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动员部署,及时掌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落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督导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范围内具有隧洞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清单,重点摸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和隧洞工程的建设规模、施工进度、安全管理等情况,对重点工程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同时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选派技术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针对隧洞等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安全防范要点作讲解式技术帮扶,推动有关参建单位切实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有关失信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专项治理督查检查,厅直属有关单位对直管水利工程项目要开展经常性检查。我厅将结合安全生产巡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督查工作,安全巡查结果将纳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三)强化教育培训。厅直属有关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单位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尤其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及时总结分析。厅直属有关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专项治理行动的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行动扎实开展。

请厅直属有关单位、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安全监管部门领导或专职安全员为联络员,并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联络员报名表(见附件1)、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告(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具有隧洞工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

 联 系 人:郑明平

 电       话:0571-8782665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专项治理行动联络员报名表

              2. 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3. 具有隧洞工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浙水办建〔2018〕11号 附件1-3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公开属性:公开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印发

桐乡市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再检查
    【本站5月28日讯】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水利厅
我厅部署水库安全度汛省级督查工作
【本站5月25日讯】根据《浙江省2018年水库安全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