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文化课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19.05.2018  13:39

  昨天上午,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刚出台的《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进行了介绍,并作出了解读。

在《设置标准》中,包含了依据、适用范围、举办者、名称、开办资金、场地设施、章程制度、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分公司、办事流程、实施部门等内容。

比如办学场所的面积要在300平方米以上,要求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要设置在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以下。

对于师资,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老师不能少于3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编老师,聘任的文化课专职老师要具有教师资格证,并且还要有与授课内容相应的教学经历,其他专职老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此外,如果是外籍教师,要有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在适用范围方面,只适用在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营利性非学历培训机构,也就是说,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则不适用。

据悉,《设置标准》自发布后即日施行。

与此同时,在昨天的会议上,记者还了解到,目前杭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课培训的机构中,有637家是既有办学许可证,也有营业执照的,174家是无证无照的,1032家是无证有照的,目前市教育局发出了539份整改通知书,责令203家机构停止招生,另外也有部分机构自动申请停止办学。

接下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还将成立督查小组,进行第二轮督查,预计在暑假前完成。

■详细解读

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法人来举办培训机构的,要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来举办培训机构的,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个人且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关于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

关于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应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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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严斐 通讯员 杭教        编辑:郑海云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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