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林富“最”字案一审宣判 罚款20万元变更为10万元

24.05.2018  15:44

  方林富炒货店是杭州知名的炒货店,招牌糖炒栗子被不少网友赞为“杭州最好吃的糖炒栗子”。老板方林富觉得很骄傲,便把这几个字打在了板栗包装袋上。可这个“”字,令炒货店摊上大事,被罚款20万元。这个案子,连同之后方林富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案子,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报也多次进行了报道。

  历经一年多,昨天,西湖区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变更罚款数额为10万元。

  2015年11月初,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说方林富炒货店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行为。经调查,工作人员发现该店大量使用了含有“”字的广告宣传语,如“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等。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方林富炒货店在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故作出责令其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方林富炒货店认为这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罚款数额过高,经过复议后仍不服,又向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方林富炒货店使用“”字进行宣传,到底违不违法呢?西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除了已经列举的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还包括与这些用语表达含义相当的绝对化用语,因此,方林富炒货店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

  但关于罚款数额,西湖区法院则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还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方林富炒货店的广告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同时也应过罚相当,以起到教育作用为度。

  法院认为,作为个体工商户,方林富炒货店在自己店铺和包装袋上发布了相关违法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的贬低危害较小。此外,广告针对的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日常炒货,相较于不熟悉的商品,广告宣传虽会刺激消费心理,但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太大误导,商品是否真如商家所宣称“最好”,消费者自有判断。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原告方林富炒货店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处以20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由此,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