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摩托车已库存3年,新昌消协调解获赔800元

22.10.2014  19:32

 

  新昌消费者俞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可在行驶证办理完之后,他纳闷了:本应有13年的使用期限怎么被缩短了3年?在与商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向县消保委投诉请求调解。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9月底,俞某在本县一家摩托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摩托车,价格为7800元。第二天,他去车管所上牌办理行驶证。证牌办理很顺利,可不顺的事在拿到行驶证后出现了。他奇怪地发现:自己新车的强制报废时间为2024年9月,比预计的2027年9月整整提前了3年!他忙向车管所工作人员咨询原因,得到的答复是:该车合格证上标注的出厂时间为2011年9月,车辆强制报废时间是根据这个时间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俞某的这辆新车使用期限从13年缩短到10年,意味着俞某损失了3年的使用权益。为此,他向商家进行了交涉,要求赔偿这3年的使用权益,赔偿金额为车价的3/13。商家表示,在销售时确因自己疏忽没有告知该车辆的出厂时间,但在价格上已有优惠体现。俞某则认为,比较县外的一些摩托车店,商家在价格上并无多大优惠,但不管如何,商家都应该明确告诉自己这车是库存车的真实情况,以便于自己在当时决定是否购买。  商家当场向俞某表示了道歉,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认为,商家本应知晓该车辆库存的真实情况,况且该车出售时在车辆价格上作了一定的优惠,但未向俞某真实、全面提供该车的有效期限信息,导致俞某损失了3年的使用权益,理应作出赔偿。经调解,商家向俞某赔偿800元,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链接:

  第三章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