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面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20.11.2017  18:44

近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一改以前“干多干少,收入一样”分配机制上的通病,建立新型补偿机制。从2018年起,我省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将现行补偿模式转变为“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新补偿机制。

为什么要修改现行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新医改以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可及性和公平性明显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来源剩下服务收费、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近年来,现行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逐渐暴露,譬如在政府承担“兜底”的补偿机制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生动力缺失,关注点放在了怎么向政府多争取补助上,甚至还出现了“鞭打快牛”和“少干活、养懒汉”现象,服务能力强、业务收入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却少,这就产生了政策激励导向偏离,打击了基层工作积极性。

新补偿机制的出台,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此,《实施意见》明确了新的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新补偿机制的一个重要转变是变“”为“”。政府主要购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责任医生(家庭医生)有效签约服务。其中重点仍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并结合对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满意度绩效评价情况等,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同步建立起基于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全省统一的数据模块,使购买更加公开透明公平。(转自杭州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