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之江工匠”打造行动(2017-2020)(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4.06.2017  03:51

 

关于公开征求《“之江工匠”打造行动(2017-2020)(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之江工匠”打造行动(2017-2020)(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7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147;

联系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2日     

 

 

 

  之江工匠”打造行动(2017-2020)

(征求意见稿)

 

为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之江工匠”,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快速成长,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制定“之江工匠”打造行动(2017-2020)。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突出人才强省、增创战略资源新优势”要求,围绕八大万亿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改造,聚力领军人才、聚合培养平台、聚焦职业培训,加强工匠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之江工匠”高技能领军队伍,为高水平谱写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浙江篇章,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实施“之江工匠”打造行动,建设一支“百千万”之江工匠领军队伍。

----培育一支由100名“之江大工匠”、1000名“之江名工匠”、10000名“之江工匠”组成的领军队伍,成为全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品牌。

----新增高技能人才100万人。

----建设20家左右设施一流、技艺先进、人才辈出的“之江工匠”公共实训基地和150家左右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建立企业主体、院校培养、市场引导、政府推动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证书三位一体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有力有效的激励政策体系。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聚力领军人才

1. 实施“百千万”之江工匠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遴选一次,通过4年时间,培育100名左右处于技能领域前沿,引领产业技术发展,具有精湛技艺的“之江大工匠”;1000名左右具有较高技术造诣,能引领带动我省技能人才成长,在省内外同行中拥有较高知名度的“之江名工匠”;10000名左右在各产业领域发挥骨干作用,富有发展潜力的“之江工匠”。省政府成立由人力社保、总工会、经信、财政、质监、教育、国资等部门组成的“之江工匠”培养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

百千万”之江工匠领军人才由省政府命名,其中,“之江大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厅按程序推荐申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优先向省总工会推荐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经评审可以认定为特级技师;“之江名工匠”经评审可认定为高级技师;“之江工匠”优先选送参加“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外培训。对“之江大工匠”由省财政给予30万元支持。对“之江名工匠”给予5万元的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2万元。对“之江工匠”给予1万元的支持,支持费用由当地政府补助。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2. 加大对优秀工匠的表彰激励力度。围绕世赛、国赛,着力打造省级一类技能大赛品牌,推动市、县级技能大赛,支持开展行业技能大赛和各级企业班组、车间岗位练兵活动。

在世界技能大赛上获得奖牌和优胜奖的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培养产生金牌和银牌选手的集训基地采取以补代奖的形式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

(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3. 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工作。对引进省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对引进国外或省外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选择在省内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实行落户积分制的地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与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同等积分政策。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在户籍、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责任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人力社保、公安、教育部门)

4. 鼓励企业建立工匠首席制度,当地政府可按产业发展需求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责任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人力社保、经信、财政部门)

5. 打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融通,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并被聘用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参加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评委会的评审或考试,符合条件通过的,可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进一步完善不唯学历资历、重实绩、重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建立特级技师评审制度,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

(二)聚合培养平台

1. 实施“之江工匠”培养示范专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要求,在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中重点打造与我省八大万亿产业和传统产业相匹配的50个示范专业。按照专业特点,每个示范专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专业建设经费支持。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 实施重点产业“之江工匠”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在原有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基础上,围绕八大万亿产业和传统产业,依托职业院校、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新(扩)建20家左右“之江工匠”公共实训基地。按照分类分档标准,省财政给予每个基地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形成设施优良、定位明确、功能协调发展的省、市、县三级公共实训基地网络。

(责任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3. 推进“之江工匠”名师带徒工作。深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在全省新建150家左右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技能大师带徒传艺,带徒传艺效果明显的大师工作室可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4. 提升院校培养“之江工匠”能力。围绕《浙江制造2025发展纲要》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要,推进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建立以实操考核为主要内容的过程化考试鉴定教学模块。技工院校教师配备比例按照人社部《关于 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执行。做好职业训练院的试点工作,探索技师学院、应用型本科院校之间的联合办学模式。在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推行“双证书”培养制度改革,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能力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鼓励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应取得一种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逐步向应用型本科院校推开。以高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职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直接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接轨世赛标准,建立梯次培养的技能大赛选手成长选拔机制。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编办)

5. 集聚“之江工匠”的职业培训力量。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提供职业培训、校企合作等社会服务项目,项目参与学校的教师可根据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获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推进社会力量和大、中型企业兴办工匠学院等培训机构,引导广播电视大学、高校继续教育学院等机构参与技能培训,形成包括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各类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在内的面向社会的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三)聚焦职业培训

1. 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制定重点产业职业(工种)培训目录清单,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免缴培训费。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2. 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全面建立新型学徒制,把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纳入学徒范围,进行校企合作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补贴金额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证书制度,形成“工作一生、培训一生、记录一生”的终身职业培训机制。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3. 推动企业开展自主评价。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和技能等级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以及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开展评价和认定工作,经评价合格者,由企业认定其技能等级并落实待遇。在全省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认定省级示范企业100家,市级示范企业500家,带动更多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

4. 促进技能人才国际化。通过“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与世界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相对接,深化“金蓝领”培训,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为主体、职业院校教师参与的境外培训工作机制,每年组织100人左右优秀高技能人才、职业院校教师赴美国、德国等国家进行技能提升培训。继续做好国内“金蓝领”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推广一批国际认可、信誉度高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引进外国智力,从国(境)外职业技术院校、企业聘请一批教师、技师到我省职业院校工作,相关政策参照高校引才政策执行。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落实责任。各地要把“之江工匠”培养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牵头“之江工匠”打造平台,落实相应待遇;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教育部门要积极引导高职院校按照职业标准要求培养高技能人才,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之间的融通。经信、国资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抓紧抓好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行业组织要支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共同促进技能人才成长。

(责任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团委、省妇联)

(二)加强考核督查。各地要制订《“之江工匠”打造行动(2017-2020)》的实施方案,将其纳入本地重大人才工程,并作为当地党政领导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省里将定期对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职业培训资金使用支出等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

(责任部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做好“之江工匠”的宣传工作,各地各类媒体要充分利用“职业教育活动周、之江工匠讲堂”等多种形式,突出宣传“工匠精神”,扩大宣传效果。省级媒体要有计划地组织“之江工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宣传“之江工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先进典型和培育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