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

16.08.2017  10:50

  全国首个由省人大常委会制订的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通过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
  《条例》主要对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房屋装修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使用限制、集体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明确,住宅房屋装修禁止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上述行为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对违反此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条例》规定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若是出现建筑主体或承重构件损坏,如房屋裂缝、房屋沉降、房屋倾斜等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现象,一定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针对房屋安全鉴定,《条例》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严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条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应当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若出现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省建管局 供稿 本站编辑 林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