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租的房子已有人入住 工商调解获赔偿

12.12.2014  18:11

  近日,市区的杨女士和“适缘”房屋中介向温州市鹿城区局蒲鞋市工商所投诉,刚刚通过租赁协议准备入住的房屋已经被他人居住了,房东董某不愿意处理该事,请求工商部门调解。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组织三方进行调解。

  经调查发现,2014年11月15日杨女士通过该房屋中介向房东董某租用学院中路的一房屋,面积57平方,期限5年,租金1400元/月。在租赁协议签订后,董某又由于多种原因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并且已经搬进入住,导致该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杨女士无法入住,房屋中介无法拿到中介服务费。在向工商部门投诉之前,双方已经多次发生冲突,杨女士、中介方面认为房屋租赁协议已经签订了,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随意违约是不对的,中介方面甚至要将董某的房屋给锁住。董某则认为,协议刚刚签订,第二天就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了,并且已经电话通知他们,现在是房屋租赁方的市场,租房子容易,出租困难,对方又没有什么损失,不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和赔偿损失。

        工商部门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董某随意违反协议是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经过调解,董某同意赔偿房屋中介1200元作为违约金,中介方则免费为杨女士别外介绍房屋,三方对这一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