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将于9月1日施行

01.08.2018  03:01

  本网讯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完善:

  一、理顺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一是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相适应,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等,其办事机构同时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三是充分发挥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优势,对其具体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二、进一步完善志愿者的概念、注册、权利和义务。一是将志愿者扩展为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所有自然人。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二是明确志愿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保护。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四是通过具体列举方式进一步补充完善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三、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职责。一是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二是增加了志愿服务组织做好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职责。三是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管理,规定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四、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一是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对开展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等六种情形的,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要求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二是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志愿者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免费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网络文明、禁毒宣传教育、社区矫正、平安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等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三是为充分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和权益,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规定,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约定,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进一步强化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一是要求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二是增加志愿者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内容。三是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四是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完善了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并规定政府对为志愿者提供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同时授权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激励措施,授权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规定相应激励措施。五是加强志愿服务的诚信管理,增加规定省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违法从事志愿服务,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