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启动2016年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工作

21.07.2016  22:32
 


近日,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和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关于申报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2016年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工作。



根据《通知》规定,本次申报的企业为符合《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稿)》(浙商务联发〔2016〕60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流通企业。按照申报流程,企业须向总部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征求科技、国土、地税、市场监管、国税、人民银行、金融办、烟草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由集团公司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为确保各地推荐企业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各地商贸流通业总体发展情况,《通知》对各地推进名额进行规定,明确杭州、宁波推荐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家,其他各设区市不超过4家,义乌市不超过2家,并要求对在推动浙江产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省内消费、创新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等领域成效显著的申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本次申报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报送申请材料至省商务厅,报送截止日期8月30日,相关申报表格可在省商务厅网站下载( www.zcom.gov.cn )。



为落实《浙江省商贸流通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新培育100家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目标,加快推进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省重点流通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增强我省流通产业竞争力,今年我厅对原《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和《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和联系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业态和参与部门,完善认定指标并及梳理政策体系,并经省法制办备案,确立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考核和联系的根本依据。本次申报首次适用新修订《办法》,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可对照《办法》规定,结合《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对于被认定为省重点流通企业的企业,在税收、融资等方面可以享受政策支持。一是 税收支持。 省重点流通企业可根据业务类别,分别享受有关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对省重点流通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省重点流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可自主申报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二是 融资支持。 金融机构扩大省重点流通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合理加大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信贷??及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拓展融资渠道。三是 用地支持。 支持省重点流通企业在符合规划、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消防安全、城市防洪安全、环保要求等前提下,开发利用高架桥桥下空间和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仓储设施。各地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优先支持省重点流通企业项目用地等;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在符合城乡规划且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规定(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并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四是 烟草零售支持。 连锁经营类(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省重点流通企业直营门店经营卷烟业务的,可由直营门店或总部统一向各门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可适当放宽现有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门店、总部或区域配送中心向所在地的烟草公司统一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到各门店。对拥有20家以上直营连锁门店的省重点流通企业,在符合经营资金要求且拥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放宽烟草经营准入门槛。五是 创新支持。 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省重点流通企业,支持其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鼓励省重点流通企业设立各类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商贸发展处)





(商发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