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14.08.2018  19:32

浙科发高〔2018〕13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工作部署,为做好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截至2018年6月30日获得2018年度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以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系统(www.innofund.gov.cn)上公告为准。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由各评价机构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www.innofund.gov.cn)提供信息化支撑。

三、工作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阶段和信息抽查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企业自查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在线进行,截止完成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

1.企业依据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对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研发形式和当年实际归集研发费用额等信息进行自查。研发项目相关信息需要调整的,企业可利用相关财务管理软件完善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帐,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更新《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为服务企业自查工作,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提供了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项目及费用管理软件》,企业可根据需要登录评价工作系统后免费使用。

2. 企业依据财务等相关报表对填报的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中的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成本费用等主要数据进行自查。相关数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企业可更新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具体操作方法:登录评价工作系统——点击左侧导航栏“评价信息”模块——点击《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对应操作栏中的“附表”按钮——按提示完成所有信息补录——点击保存并提交。

3.企业经自查,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无需进行反馈;重新自评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企业提出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申请,具体操作方法:登陆评价工作系统,点击左侧导航栏“申请撤销”模块,按系统提示写明具体原因,上传加盖了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申请表》扫描件,向评价工作机构在线申请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二)信息抽查阶段: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厅按5%比例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组织各评价工作机构对被抽查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检查。信息抽查工作截止完成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

1.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等证明材料,提交给评价工作机构检查。

2.经评价工作机构检查发现,企业主要数据不合理并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判定的,企业应在评价工作机构要求时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能提供有力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企业编号。

四、其他要求

各评价工作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企业切实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企业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工作,完善企业评价信息。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检查组织有序、突出重点、取得实效。跟踪处理检查情况,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

检查结束后,各设区市对辖区内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18年10月5日前将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工作中遇到的系统操作问题可与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支持(010-88656315)联系。

 

附件: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8月10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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