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14.09.2016  15:33

 

关于征求《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了《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19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告之我委。

附件:《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

(联系人:金慧忠、励宁东;电话:87021906;邮箱:[email protected]

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市科委等部门组建。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测和建筑经济,以及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产业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动态,及时向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参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审工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四)承担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重大项目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五)承担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中尚无国家标准、规范可依,涉及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类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项目的论证工作;

  (六)承担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及统一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论证意见,供主管部门审批;

  (七)承担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或超规范的结构体系专项技术评审,出具专项技术评审意见书,为政府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提供依据;

  (八)承担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各领域专家与行政部门代表为专家委员会委员,行政部门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民主产生。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新型建筑工业化先进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等开展研讨,为政府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三)对有关部门组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核、重大科技项目论证和地方标准审查等专家论证会议,专家组中专业技术人员应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遴选,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名;

  (四)专家组成员适用回避原则,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该项目论证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可由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科委等相关部门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或者专家自荐等方式产生,经审核合格的,由专家委员会统一颁发证书;

(二)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三)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悉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愿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行政部门代表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派出。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相关部门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出;

  (二)因职务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二)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三)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