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安乐死”案承办法官首次披露庭审细节

17.01.2019  09:41

  中新网台州1月16日电(见习记者 范宇斌)为了让亲人脱离病痛的苦海,他们将老鼠药送到至亲的嘴边……2018年5月,三人因故意杀人罪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受审,被人们称为“安乐死”案。

  16日,记者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的承办法官——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夏俏骅日前首次披露了该案的庭审细节,这是台州首例因“安乐死”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庭前一次五味杂陈的阅卷

  据悉,死者是一名冷姓中年妇女,生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由于大剂量激素治疗等原因,导致其体重暴增,骨质酥松,又由于意外摔断了腿,只能卧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由其大女儿和大女婿,也就是本案的两名被告人进行照料。

  在治疗及此后的卧床养病过程中,死者逐渐产生厌世的情绪,多次要求其大女婿,即被告人张某帮其购买自杀所用的老鼠药。

  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帮死者买来了老鼠药,并在次日将死者的丈夫,即本案的被告人樊某也接到死者居住的地方。

  在死者的要求下,樊某将老鼠药递给了死者,死者当着其丈夫、大女儿、大女婿的面将老鼠药服下。而此时,三名被告人跪在床前恸哭,却没有采取阻拦或救助的措施。

  服药后的冷某还保持着清醒的头脑,要求被告人张某载其到外边转转,张某载着死者在马路上漫无目的地行驶了数个小时,待其将车停靠,想要了解冷某状况时,发现冷某早已停止了呼吸。

  庭审一场痛彻心扉的哭诉

  2018年5月21日,庭审在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进行。

  夏俏骅回忆说:“从庭审一开始,女婿就将起诉书摊开拿在手上,在核实被告人身份环节,他回答自己的身份情况时,都要先看一下起诉书,明显可以感觉到他内心的焦虑和紧张。女儿则精神不振,回答问题的声音很小,一直不敢直视审判席。”

  庭审按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举证、质证,案发的过程清晰地展现在众人面前,经过死者小女儿等证人出庭作证,三被告人在死者患病期间给予充分照顾,不但将大部分的收入用于给她看病,还向亲戚借钱看病的事实也得到充分印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及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被告人情虽可悯,但罪不可恕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女儿自我辩护开始后,她压抑多日的情绪终于爆发。她当庭痛哭流涕,回忆了母亲在发病治疗阶段遭受的痛苦,忏悔了自己面对母亲自杀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并哭诉了自己家庭遭受的痛苦及目前教育叛逆期儿子面临的困境。”夏俏骅表示,当时整个法庭笼罩在一片复杂的情绪之中。

  “即使站在冰冷的法庭上,也要相信人们内心的温度。”这是夏俏骅在法庭上开导女儿尽量控制情绪时所说的。

  案发后,考虑到女儿有自首情节,他们尚未成年的儿子需要人抚养等因素,她获准取保候审,而女婿被捕后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里。

   判决一个法理交融的结果

  “这个案子的事实非常清楚,难就难在如何量刑。”夏俏骅表示,在查清的事实中,死者的女儿、女婿、丈夫在死者生前一直对她是尽心照顾,甚至借钱治病,而且死者在医院治疗期间也曾有过抗拒治疗的情节,这些都成为量刑依据之一。

  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合议庭成员都认为他们触犯了现行刑法,也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不相符,对三被告人应当定罪处罚。

  在对被告人具体判处的刑期上,合议庭成员也达成了一致,但对刑法的执行方式上,合议庭成员却产生了犹豫。

  “故意杀人是严重罪行,对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突破这种惯例需要很大的勇气。”夏俏骅说。

  经慎重考虑,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考虑被告人与死者的特殊关系,被告人在死者生前悉心照顾,死者系自杀身亡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宣判日期定在2018年6月1日。

  夏俏骅回忆说:“当天一早,我对判决书进行了最后一遍校对,心中五味杂陈。”

  宣判当天上午,由于身体原因,法庭允许大女儿坐着听完判词。当宣读完判词后,夏俏骅对着她说了一句:“今天是儿童节,这个判决是送给你儿子最好的礼物。”听完这句话,她第一次露出了笑容。

  “而我也在这一刻,终于可以舒出一口长气了。”夏俏骅如是说。

  诚然,该案件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反响,对裁判的结果也有不同的声音。

  而在法官看来,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法律是严肃的社会规则,不管何人,只要触犯刑律,必须要受到惩罚。

  “三被告人,由于你们对法律的无知,自以为帮助亲人解除痛苦的行为,却严重地触犯了刑律,法律必须要给你们相应的惩罚,为社会树立正确的行为标杆。”法官寄语表示,斯人已逝,生者如斯,对亡者最好的祭奠就是生者好好地生活。“希望你们能放下思想包袱,把眼光望向前方,过好自己的生活,让逝者也能得到宽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