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海域海岛不动产统一登记

08.02.2018  17:13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海域海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明确2月28日前,全面完成海域、无居民海岛登记纸质档案材料移交和存量海域、无居民海岛登记数据库成果移交。3月1日起,省批项目用海、用岛登记申请由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

  山东省明确,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海洋部门配合。海域使用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其他海域管理职责仍然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海域统一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省以下(含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须经人民政府或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利用相关审批信息(包括海域管理号)进行登记,其他情形可直接办理。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海域使用审批资料,满足海域统一登记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海洋主管部门提供海域登记结果,满足海域管理需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档案移交、信息共享、权籍调查等不动产登记与海域管理衔接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推进有力。

  山东省强调,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海洋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成信息“专用通道”,实现海域审批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实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