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局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保护税收债权

02.08.2016  21:41

 

图 2015年6月1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税局举办税收协作会议纪要签约仪式

  针对“僵尸企业”破产重组中欠税征管难的实际,温州市局以该市作为全国首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城市为契机,坚持国税、地税、法院三方联动,创新工作方式,成功探索一套企业破产、执行程序涉税处理机制,为有效化解过程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税收支撑。

   主动作为,部门间通力协作。 打破条块分割的部门壁垒,主动与各级司法部门沟通协调,不定期召开国税、地税、各级法院沟通协调会,及时破解破产、执行程序涉税政策性问题。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税收专业性优势和法院法律程序性优势,同时深化国地税合作,就破产、执行程序涉税处理中出现的新难题及时探讨研究,发布联合会议纪要,建立长期协作机制。

   明确权责,法律上厘清关系。 一是明确税收优先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税收征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和普通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以及税收滞纳金的处理。二是明确责任方义务。改变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模式,依法确定纳税主体,明确纳税人或管理人在处置过程中的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协助法院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法院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义务。

   紧密对接,工作上提升效率。 设置法院通知义务,明确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移送评估或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须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的责任。设置税务部门申报义务,明确税务部门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的责任,以及逾期申报所产生的后果。建立事中沟通机制,最大限度促成债务人、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税务部门就税收债权的确认问题达成一致。

   规范流程,细节上确保严谨。 规范整体工作流程,规定税务部门参与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的具体流程,理顺税务部门强制措施与法院财产保全之间的衔接。规范债权申报文书,统一申报税收债权函告书、申请参与分配函的标准格式。规范债权证据清单,根据不同欠税情况,分别提供相应的标准依据。

  自2015年7月该机制运行以来,温州市局已顺利处理该类案件261件,夯实了实现税收债权的基础,有效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了税法的权威性。制度的施行改变了以往国税部门参与法院案件执行的被动状态,畅通了税务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交流,减少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极大提高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通过参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倒逼税务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法律知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制作涉税文书、正确履行执法程序,进一步提高了税务人员的依法治税能力。同时,在保障国家税收的根本前提下,对“僵尸企业”的加速处置也有效化解了经济纠纷和潜在社会矛盾,推动大量土地、厂房、人工等社会资源重新进入流转,推动了温州经济转型升级。(温州市局 蒋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