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专项立法将于5月1日施行

25.04.2018  20:01

  4月25日下午,《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座谈会召开,就《条例》的重大意义、重点内容及贯彻落实要求等作系统介绍和统筹部署。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施利民主持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毅,省建设厅总规划师顾浩参加会议并讲话。
  近年来,浙江各地在新城建设、特色街区景区打造、城市公共环境艺术促进等工作中,探索出许多好做法好经验,经过系统提炼总结,《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出台,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专项立法,《条例》全文共分六章32条,围绕城市景观风貌管理,从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实施监管、公共环境艺术促进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管理职责和保障措施。
  《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对此,《条例》确立了以城市设计为主导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编制、审批程序,使城市设计成为城乡规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明确将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作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坐标界线,并在规划条件出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竣工核实等环节强化规划管控,保障城市设计得以落地。
  此外,《条例》还提出建立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规定重要的公共项目按一定投资比例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情形,并明确配建投资比例及实施管理要求;建立城市景观风貌分类管控制度,对于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新城新区等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要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深化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等。(厅城乡规划处 供稿 编辑 朱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