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3年分手为财产起争执 法院调解女付男24万

31.10.2014  00:03

  中新浙江网10月30日电(见习记者张骏 实习生邵晓鹏 通讯员程磊磊 马羚)最近,王强(化名)与恋人陈娟(化名)共同生活了13年,共同打拼,但近日,两人却要对簿公堂,为了分财产起争执。10月30日,记者获悉,浙江湖州安吉法院调解,陈娟给付24万元给王强,门窗店的应收款归陈娟所有,两人从此再无瓜葛。

  据王强陈述,陈娟的丈夫去世后,两人于200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继而恋爱,按照农村习俗在男方家举办了婚礼。婚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并未按法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迫于生活压力,2003年,两人携陈娟与前夫所生的一双子女来到安吉,一起经营一家铝合金门窗加工店。男方在外承揽业务,女方则掌管家庭经济。

  2008年,积累起一定资金后,为维系稳定生活,两人在安吉购买了门店房产及轿车,继续经营扩展铝合金门窗业务。

  由于经济大权掌握在陈娟的手中,而她又把过多的心思花费在自己的儿女身上,王强常为向陈娟讨要生活开支和费用而与其发生争吵。

  一次争吵后,王强将陈娟告上法庭,要求陈娟与他依法分割两人同居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估计约280万元,包括门窗店房产,轿车,及经营存款。

  但最终,安吉县人民法院调解,陈娟给付24万元给王强,门窗店的应收款归陈娟所有,两人从此再无瓜葛。

  承办法官解释,该案在举证期间,因两人在民政部门未有结婚登记,陈娟又矢口否认两人是同居关系,只认定王强曾是店里的员工。因没有结婚证,王强从生活中各方面举证尤为艰难,难以证实两人为夫妻关系。而大部分财产又登记在儿子李明名下,部分财产又非两人同居期间所得。经法院再三取证调解,最终两人才达成如上协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