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合同10大“陷阱”

29.09.2018  18:04

  2018年上半年,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工作部署,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并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聘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吴勇敏教授等专家,对全市备案的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专业评审。9月27日,全市召开了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现场推进会,对全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截至目前,全市共发放书面备案告知书1279份,出动检查人员1387人次,已督促784家企业网上备案合同格式条款1027份,查办涉嫌合同格式条款违章案件8起,其中当场处罚2起,立案查处6起,罚款16100元。
  十大陷阱分别是:
  1.以补充协议规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如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
  此类条款约定在补充协议中,规避了主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
  2.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某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或已明示的质量标准,情况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类条款排除了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3.免除出卖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法律责任
  不少合同约定:“出卖人已经与水、电、有线电视、电信等相关单位签订相应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但相关单位没有如约履行义务的情况等,出卖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配套设备设施未按期完成的,出卖人不当人免除违约责任。
  4.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少合同通过条款自行约定不可抗力范围。如某一电信合同约定:“因黑客、病毒、互联互通、国际互联网出口调整等引起的事件,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政府干预、法律法规变更、自然灾害等,均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情形是有严格规定的,不能由合同规定。黑客、病毒属于技术风险,国际互联网出口调整属于市场风险,均不属于不可抗力。
  5.规定提供正式发票,需另外支付税金
  不少合同规定“如需乙方提供正式发票,需向乙方另外支付开票金额7.5%的税金”等类似条款。
  《发票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经营者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不得通过加收税金加以规避。
  6.经营者可以直接划扣相关费用
  多数消费贷款类合同中存在过分扩大贷款人权利,损害借款人及保证人权益的条款。如某合同规定:“如借款人在担保阶段内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保证人账户中直接扣划”、“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贷款人均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各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进行止付、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此类合同条款中,划扣本息可以视为直接抵扣,但是“相关费用”未经双方确认,具体数额还未确定。条款规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也可以直接扣收,涉嫌扩大债务范围,加重借款人责任。
  7.定金罚则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些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如:“乙方难以更换或未能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返还定金,互不追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双倍返还定金,条款约定“返还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8.约定“视为送达”没有法律依据
  在房屋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合同中都有约定“视为送达”的条款。如某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提供的通讯地址发送以上书面通知后3日内即视为已送达买受人。” 该视为送达没有法律依据,应以收到日期为送达时间。
  9.规定出卖人享有自行选择替代品的权利
  不少合同约定:“如果已约定或确定的材料、设备、物品的品牌或型号出现缺货或产品升级的现象,导致出卖人无法配置安装的,出卖人有权在不通知买受人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品牌或品质标准不低于约定品牌和型号的产品予以替代。
  如果出现经营者无法履行原约定义务的情形,双方可重新协商解决,该条款规定经营者不经消费者同意,甚至无需通知消费者而享有自行选择替代品的权利,过分扩大经营者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0.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
  不少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类合同条款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二,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按法律规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效力待定条款。“当地仲裁委员”具体指合同签订地、不动产所在地还是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不明确。而且,如果一个地方有两个仲裁机构,还应明确是哪一个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