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通知》全文和解读都在这了!

30.07.2019  08:54

2019年7月25日,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从源头防治地质灾害具有重要作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提供服务”。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要求,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评定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136号)、《浙江省地面沉降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5〕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省级以上和省级以下平台,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

(二)完成时限。到2019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完成率不低于80%,省级以下平台完成率不低于60%;到2020年底,所有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工作任务。根据本次评估工作目标,提出了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六大任务。

1.全面梳理平台清单。明确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平台清单梳理原则。一是确定本通知适用的平台规划红线范围是否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二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确定是依据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三是确定本次不再进行区域评估平台是否已实施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面沉降易发区分区评估。同时明确由平台管理机构,对确认需要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平台全区域实施评估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或平台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2.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一是本次区域评估执行技术标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B33/T 881-2012)和《浙江省地面沉降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5〕129号)。二是无论平台面积大小,平台的区域评估级别均为一级评估,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承担区域评估的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三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平台内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3.共享区域评估成果。一是要求平台管理机构对区域评估成果实行网上公开。二是对平台内实施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要求实施建设项目单独评估,采用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备案制度,落实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三是明确了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和用地报批的依据。

4.制定区域评估的负面清单。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类型等因素,公布了全省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性目录。各市应按照省级指导目录制定市级负面清单,并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相关重要建设项目,仍要求实施单个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要建设项目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B33/T 881-2012)附录A《项目重要性分类》执行。

5.建立区域评估成果更新机制。一是明确了平台区域评估更新机制,原则上一般5年须更新一次,但评估成果中划定有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平台评估成果须3年更新一次。二是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市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公报中年度地面沉降速率大于20毫米的地区,以及平台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平台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6.加强区域评估活动的监管。对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区域评估工作的服务与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通知》已公开征求本系统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3条,采纳2条,未采纳1条,对不采纳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孙乐玲

电话:0571-88877919

通知全文如下:

浙自然资规〔2019〕10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平台),按平台区域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到2019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完成率不低于80%,省级以下平台完成率不低于60%;到2020年底,所有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进一步建立平台的区域评估标准体系、成果免费共享和更新体系、负面清单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健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机制,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二、主要任务

全面梳理评估平台。以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为基础,以政府批准的平台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对规划红线范围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平台,由平台管理机构组织,按平台区域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已实施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面沉降易发区分区评估的平台,直接利用评估成果,不再对平台单独进行区域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或平台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平台区域评估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B33/T 881-2012)和《浙江省地面沉降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5〕129号),评估级别为一级,承担区域评估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估单位要切实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加强实地调查和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平台管理机构要在相应网站上公开区域评估成果。对进入平台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用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备案制度,签署《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附件1),落实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和用地报批的依据。

制定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全省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性目录(附件2)、区域评估成果和平台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相关重要建设项目,按《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单个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立区域评估成果更新机制。区域评估成果的更新原则与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同步,有效期一般为5年;区域评估成果中划定有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以上区域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年地面沉降速率大于20毫米的,以及平台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更新区域评估成果。

加强区域评估活动监管。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事前辅导服务、事中进度跟踪、事后评价反馈,指导督促平台管理机构做好区域评估工作。要全面推行区域评估中介服务网上竞价机制,实现评估单位服务提速降费。要充分利用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管平台,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评定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136号),对区域评估工作和成果质量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质量抽查评定结果纳入省地矿信用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域评估纳入对各地改革实绩、扩大有效投资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研究制定区域评估细则等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创新,确保区域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平台管理机构对接,加强与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全面应用区域评估管理平台,及时、准确报送当地区域评估进展信息及各类成果报告。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平台管理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平台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巡查,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建设项目业主不履行承诺书内容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