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生态环保干部容错免责意见

18.01.2019  10:11

  中新网浙江新闻1月17日电(钱晨菲 朱智翔)17日,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生态环保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通过明确容错范围、规定免责内容,保护广大生态环保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助力建设态环境保护铁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特别是中央和浙江省环保督察工作启动以来,一大批积淀已久的问题得到了迅速整改,环保工作成效显著。但与此同时,“环保问责”异化成“问责环保”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让环保干部轻装上阵,《意见》逐条列明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12种具体情形,如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在实施重要规划、落实污染防治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督察整改过程中,因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客观原因致使自定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等。

  对于在12种情形范围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意见》规定可在4个方面不受影响,包括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不受影响,在干部考试录用、提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时不受影响,在评优评先、绩效考核时不受影响。同时对确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还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切实为环保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系上了“安全带”。

  但对引发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件、明知故犯或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借改革创新之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6种情形,《意见》也明确了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严防容错免责成为干部违纪违法的“保护伞”。

  此外,《意见》还规定,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负责承办,具体按照申请、调查、认定、反馈、备案等5项程序办理,同时明确承办部门应允许申请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据实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单位或个人认为厅机关党委(纪委)应当受理容错免责申请而未予受理的,可向驻厅纪检监察组进行申诉,切实保护干部合法权益。

  据悉,下一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将在客观公正为实干担当的环保干部解除后顾之忧的同时,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容错免责与纠错问责的关系,有序推进科学防错、高效纠错和依法惩错,使纪律约束和科学容错相得益彰,达到“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理想效果,推动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完)

  原标题:浙江出台生态环保干部容错免责意见 助力建设环保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