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机构床均用地面积原则不超过60平方米

04.06.2018  19:20

  近年来,浙江老年人口持续快速增长,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由2007年底的698.5万人增长到2017年底的1080万人,老龄化系数由2007年底的15%提高到2017年底的21.8%,10年间老年人口净增381.48万人,年均增长4.45%。
  为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科学指导全省各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我厅和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并于近日下发实施。
  《导则》要求,浙江进一步提升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推动产业化养老。大力推进“机构和居家相融合的社区养老,医疗和养护相融合的健康养老,数据和服务相融合的智慧养老,政府和市场相融合的产业养老,物质和精神相融合的文化养老”;全面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到2020年全省96%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居家可接受养老服务,按老年人口4%的比例配置养老机构床位,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按照《导则》,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医院、老年公寓、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和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文化教育、健身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和紧急救援等各项服务。
  《导则》明确,到2020年,全省城乡社区将形成步行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将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到2020年,浙江每1000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将达到50张(2030年达到55张以上),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2030年达到70%以上),市(县)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面积在人均0.25平方米以上。
  《导则》对养老机构选址、建筑密度、容积率、床均用地面积等提出明确要求。养老机构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交通便捷、市政条件便利并尽可能靠近医院,应避开快速路,远离噪声源和危化品,远离山体滑坡等灾害点。新建单个养老服务设施的地块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养老机构的建筑密度,城市新区一般为25-30%;老城区原则上不超过35%。养老机构的容积率,城市新区一般为0.8—1.3,老城区一般为1.2—1.5。养老机构床均用地面积,城市新区一般为40-5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老城区一般为30-40平方米,原则上不低于25平方米。
  在老城区用地紧缺情况下,可把现有的工业厂房、宾馆、酒店、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招待所、社区闲置用房、闲置学校、住宅房屋等改建为养老机构。应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满足老年人设施安静、消防安全、避免干扰等要求。
  《导则》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列入城镇基层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新建住宅项目地块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百户应达到20平方米,并按照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集中布置(在满足500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建议将多个小区的配建指标进行集中,统一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新建住宅项目如规模较大、占地较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宜适当分散布置,方便住区内不同区域的老人使用。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及辅助用房等功能用房,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淋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文化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另外,老年地产一般选址在交通便利、生态景观资源良好的区域,可以与一般住宅社区穿插建设,也可单独建设;要求养老服务功能完善、设施配套齐全,尤其注重医疗和文化娱乐等功能配套。上述养老形式的床位规模和用地规模不能计入所在城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床位指标。(厅城乡规划处 供稿 作者 夏学民 编辑 朱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