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

19.07.2018  23:15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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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水办河〔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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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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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治水办(河长办):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从2018年7月20日起,用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护突出问题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强化河湖管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取得实效。经商省治水办(河长办),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地水利局、治水办(河长办)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当担,主动向当地总河长汇报,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工作平台,落实河长、湖长的河湖管护主体责任。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清四乱”专项行动各阶段、各环节工作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要全面查清辖区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见附件3)存在的“四乱”问题,逐河逐湖建立问题清单,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的其他问题要主动纳入,调查摸底情况及问题清单(附件2)于9月15日前报省水利厅。同时做到边查边改,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清理整治,及时销号。各地要根据实际,做好其他河流湖泊的调查摸排,建立台账、制定计划、及时清理。涉及采砂专项整治及长江经济带固废清理整治按照既定安排开展工作,不纳入本次填报范围。

三、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问题清单逐一细化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责任要求及进度安排,科学开展集中清理整治。集中清理整治要在2018年底前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在2019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对于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需提交原因及下步安排。集中清理整治完成情况(附带整治清理前中后照片)于2019年5月20日前报省水利厅。

四、集中清理整治后要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发现问题要通过河长督促落实限期整改。同时以“清四乱”专项行动为契机,按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护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2019年7月15日前将“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水利厅。

五、此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以县为单位开展,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全域范围内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量化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确定保障措施。设区市水利局、治水办(河长办)负责辖区“清四乱”行动的统筹指导和督导检查。市级水利部门对辖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以上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省水利厅。相关上报材料应同时报送盖章扫描件和电子文件,内容务必全面、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省水利厅会同省治水办(河长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明察暗访,对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将约谈、通报有关地方和单位,并将“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列入“五水共治”、河长制年度考核。

六、省水利厅将制定我省“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另行单独印发。为及时掌握各地“清四乱”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从2018年10月起,请各地于每月25日前按照附表2,向我厅报送月度进展情况。同时请相关人员及时加入QQ群:819969877,方便工作联系。

联系人:禹滨,0571-87156661;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

 

          2.河湖“清四乱”问题清单

 

3.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中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名录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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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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