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省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安委〔2014〕16号

07.11.2014  10:34

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等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等安全事故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面上各类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特别是部分地区区域性火灾隐患突出,火灾等安全事故多发,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和全省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现场会精神,建立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消防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提供可靠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步完善消防工作领导体制和监管责任体系;坚持改革创新,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群防群控机制;坚持重点治理,集中发力,着力夯实重点区域消防基层基础;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持续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服务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36个县(市、区)、39个省级区域性火灾隐患为重点(见附件),持续开展隐患综合治理,大力夯实消防等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进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2015年春节前,36个县(市、区)基本建立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39个重点区域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火灾发生率明显下降;2015年6月底前,36个县(市、区)的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有效运行,39个重点区域火灾隐患基本整治完毕,全省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基本建成,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覆盖”的消防安全领导体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12月底前,出台贯彻浙委发〔2014〕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县(市、区)、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完善消防工作机制。2015年1月底前,出台消防安全岗位职责规定,明确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其他分管条线领导的消防安全岗位职责,建立从县(市、区)领导、机关各部门到乡镇(街道)、基层网格员消防安全“全覆盖”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全方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按照“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11月底前,乡镇(街道)与村(居)、各类“个、微、小”主体,部门、行业、系统与所属企业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负责、谁出租谁发包谁负责、谁经营谁承包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让挂靠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类投资主体、产权单位、出租与承租主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施工单位、主办单位等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2015年6月底前,将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失信惩戒管理。推动、引导重点行业成立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自律内容,组织开展自查互查。
          (三)建立“无盲区”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网格化监管运行机制,明确网格管理各类人员的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对网格内的“个、微、小”场所实施常态、综合、动态管理,分级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进一步强化消防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和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严格源头管控,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明确教育、民宗、民政、建设、文化、卫生、旅游、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直接监管和指导职责,建立符合行业系统特点的消防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消防安全防范措施。2015年1月底前,全面运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化、网格排查常态化、隐患督改流程化。2015年春节前,打通日常工作体系和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关节,落实每个部门、每名基层公务员“分管一个行业、联系一个地方、保一方安全”的责任;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严控违章建筑。
          (四)建立“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体系。按照“违法必追责、违纪必追责、违规必追责”的要求,2015年1月底前,出台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函告、约谈、督查、问责等制度,倒逼监管责任、主体责任落地。县(市、区)政府与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实现事前明责。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或消防工作任务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实施事中问责。对每起亡人火灾和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及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实施事后追责。
      (五)建立“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按照“会管、会逃、会救”的要求,11月底前,出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意见,明确乡镇(街道)和宣传、教育、民政、文化、消防等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全面启动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实施“党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程”,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领导消防安全工作的水平。2015年春节前,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基地,生产经营场所及居民出租房集中的村(居)明确专兼职宣讲员,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消防工作管理组织负责人、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开展1次集中培训;乡镇(街道)对村(居)两委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网格员开展1次轮训;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培训机制,坚持全员培训上岗,使每名员工掌握逃生自救的基本常识。
(六)建立“零容忍”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11月底前,全面排查重点区域内各类企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按照隐患程度逐一登记造册;针对产业类别、建筑结构和隐患特点,分类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消防安全整治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改造。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加强出租房用途管制,严控生产用房、居住用房变更使用性质。强化物防、技防措施运用,突出“换”,2015年1月底前,及时更换(改造)、套管保护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保护装置;突出“添”,2015年春节前,推动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居住出租房增设独立的疏散逃生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突出“搬”,2015年6月底前,强化产业空间布局,将设立在居住区的“个、微、小”场所搬到具备安全条件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突出“建”,2015年6月底前,推进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结合企业转型升级、“三改一拆”、“四换三名”、打非治违等工作,彻底整治历史遗留隐患,推进布局不合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工业园区改造、搬迁。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宣讲。坚持大宣讲开路,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习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进法治国家、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以及浙委发〔2014〕5号文件精神,对照温岭市的经验做法,查找发展观、转型升级与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认识差距,增强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乃至全社会安全生产的自觉,强化每名党政领导干部的 “红线”意识,不要带血的GDP,引导每名生产经营业主不赚带血的钱,形成思想共识。
(二)开展重点区域体系建设督导、指导。省里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在省消防总队集中办公,全面负责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工作。办公室下设暗访曝光组、技术服务组和六个督导组。督导组分片包干,全程跟踪、督促指导重点县(市、区)学习借鉴温岭经验,建立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并实行火灾防控责任挂钩。各市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指导组,每组分包一个重点区域,开展实地蹲点指导,实行责任捆绑。重点县(市、区)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工作组,进驻重点区域,全力以赴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省、市、县三级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一抓到底。
(三)建立曝光督办机制。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设立曝光平台,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的督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工作推进缓慢的地区进行曝光,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对连续发生有较大影响事故的地区和单位,及时予以警示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并视情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
(四)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强化舆论引导,全面宣贯建立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整治区域性火灾隐患的重大意义、政策方针和坚定决心。向群众宣传隐患整治背景、整治重点和整改措施,积极争取群众支持和参与,夯实综合整治群众基础。完善并公布奖励办法,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火灾隐患。充分依靠、发动群众和基层干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与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格局。
(五)定期调度考核。定期编发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动态,建立相互交流学习平台,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适时召开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推进措施和任务。认真吸取台州温岭、金华义乌、温州瓯海重大火灾等安全事故教训,学习、借鉴其整治经验做法,提升本地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水平。将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定期检查通报。2015年7月底前,省、市两级对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2014〕5号文件的内在要求,是推动消防等安全生产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充分认清建设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迎难而上,真抓实干,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政齐抓共管,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要坚持以实干论英雄,以实绩论成败,发扬踏石有印、抓铁留痕的精神,大胆改革创新,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扑下身子,坚持掌握实情在一线,指导服务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省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出台相关文件、制度,为全省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撑。
(三)注重统筹兼顾。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同时,各地要注重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其他地区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要运用消防安全整治等倒逼机制,促进产业层次的提升,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要发挥重点区域火灾隐患整治成效的示范引领效应,坚持抓整治促建设、以建设带整治,彻底整改已排摸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切实解决一批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完善长效治理机制。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钉钉子”精神,对问题突出、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要紧盯不放、动真碰硬,点名通报、挂牌督办,并视情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督导组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暗访暗查,做到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各市、县(市、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做到上下联动、合拍共振。

附件:省级重点区域名单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