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
被告知人:王永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现将对王永喜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4年9月23日,王永喜在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70弄18号一个无名游戏机房,以为他人在赌博机上兑换积分赌博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永喜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赌资较大。
以上事实有王永喜、鲁辉、林宇、倪浩、倪新江、陈东海的陈述及申辩、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王永喜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小河派出所地址:杭州市古运路80号。
联系方式:楼警官电话13588801616、周警官电话13606642322。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小河派出所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