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强生”注册商标商品 终获刑

10.11.2014  18:25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生产假冒“强生”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商标标识、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未获得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马某生产假冒“强生”注册商标的婴儿系列产品。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如实供述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涉案金额较小,涉案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低;马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院对马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马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未获得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生产假冒“强生”注册商标的婴儿系列产品。4月1日,公安人员在白云区某处查获假冒“强生”注册商标的婴儿系列产品1批。经鉴定,上述假冒产品合计市场价值109622元。
  法院认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马某未经“强生”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生产假冒“强生”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