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悖论”及其克服

18.11.2019  23:20

传统”大致上是指一个社群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所稳定地持有的信念、观念与惯常的行为方式。大多数时候,“传统”的存续与变迁更多是社群内部成员自主活动或所谓“自生自发秩序”的结果。许多时候,国家面对这类传统的变迁并不需要采取特别的行动,只需袖手旁观即可,比如饮食口味。然而,如果传统与法律相关,问题就显得更为尖锐且难以回避了。

许多传统道德观念会实实在在地影响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严重起来,甚至被课以刑责。比如,亲亲相隐是否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立法的指导性原则,从而给予被告近亲属以免于出庭作证的豁免资格?在大规模社会养老体系已经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法律是否应当设定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难道仅仅因为“亲亲相隐”和“孝道”是传统,国家就可以因此设定权利与义务?即便与道德无关的传统信念一旦和法律发生关联,尽管未必直接影响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会有重大的社会性影响。比如在药物的法律监管上,我们国家有两套标准,对于现代医学有一套基于证据的严格标准,但对于传统医学则完全是另一套标准——来自于“传统”的标准。药物标准双轨制的存在影响着数亿国民的身体健康。仅仅因为是“传统医学”,就可以有额外的特权或豁免?

其实,“传统”并不具有许多人所理解的规范性魔力:我们是否持有被视为传统的信念、观念以及是否依照传统的方式去生活取决于这些信念、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的“内容”本身,而非其作为传统被习用的“形式”。换言之,由于“孝道”是普遍有效的道德要求,子女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这与孝道是否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观无关;同样,因为中医药确实有效,国家才应当允许中药上市,这与中医药是否是传统治疗手段无关。继承传统时常见“去伪存真”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式的态度其实也隐含着这样一种看法。这意味着,传统本身是需要传统的继承人对其内容展开深思熟虑的审查,只有那些本身由于其内容而值得保留的传统,才值得当代人去保护和延续。

但在情感上,我们似乎倾向于更加认同先辈传承下来的传统,在规范性的层面上也隐隐地感受到保护并传承自身所处传统的义务感或责任感。在心理学上,人们对传统的这种自然情感与人类族群的自我认同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人类数百万年的社会合作演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规范性的层面上,我们依然需要进一步理解这种义务或责任的来源、性质与强度。大概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我们对于传统的这一情感。

传统本身具有历史、文化上的价值。这些价值或许可以相对独立于传统本身内容的价值,就如同文物本身的历史文化价值可以独立于附着其上的美学、技术成就价值。传统的继承者相比起传统外部的其他人更容易理解并且保全这些传统,而族群的天然认同感刚好也能为这样的义务提供足够的心理驱动力,因而我们对于我们的传统负有特别的责任。然而,对传统所具有的规范性魔力的这种理解仅仅是将传统作为博物馆的藏品来对待。如果说一种生活方式在现代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情境下本身已经失去真正的吸引力,那么保留这类传统的妥当方式应该是把它送到博物馆,而不是让它继续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更不应该以政治或法律的方式强制地推行它。

然而,上面这种对传统的历史文化理解似乎也并未穷尽我们前文所提到的义务感与责任感。除以文物的方式对待传统,展现历史风貌与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之外,我们似乎对自身所属的传统有其他的义务与责任。这些义务与责任要求我们继承、清理甚至改造、创新我们继受而来的固有传统。和第一种义务的要求——将死传统保留在博物馆——不一样的是,这第二种义务与责任需要我们继承“活的传统”,被我们所习用与传承,成为我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初步看起来,这种要求来自于某种信托式的义务,传统的继承者同时也是传统的“守护者”。我们所继承的传统并不仅仅属于我们,也属于过去创造并维护传统的先祖以及以后继承传统的未来世代人群。张横渠“为往圣继绝学”的崇高学术使命感或许正是来源于类似信托义务的召唤。但这样的信托义务并非是无条件,其前提是作为信托对象的传统真正富有吸引力。在展现历史风貌与人类文化多样性这一边,即便是自身无价值甚至邪恶的传统,传统的继承者都有义务与责任去保存其历史文化上的原本样态。但这第二种意义的义务与责任却依赖于传统的内容(特定信念、观念与行为方式)所真正具备的价值。

进一步追问这种价值的来源,我们或许需要更为宏伟的历史性文明视野。由于传统的“作者”分处于历史长河的上下游,传统在长时段的历史时期中得到传承与维系本身也体现了一种“人类文明的卓越成就”。就如同我们赞叹古埃及的无数渺小建筑工造就宏伟的金字塔一样,渊远流长的文明传统也值得人们的赞叹。历史长河中的无数渺小个体跨越无数时代,聚沙成塔,汇流成海,才有了今日恢宏的文明气象,这同样是了不起的人类成就。追根溯源,我们传承和守护传统的义务在根本上是来自于这样一种“至善主义”(perfectionist)的观念。这种观念中不存在狭隘的自我欺骗式的民族主义,也并未给所谓的“东方主义”留下生存的空间,而是采取一种开放平和的态度来面对我们自身所处的传统。每个族群的传统都带着历史的烙印,即便今日取得辉煌成就的文明也有着诸多“原罪”。文明的继承者应该直面这些“原罪”,但同时也应该带着“同情的理解”来守护、传承并且创新祖先的观念和制度遗产,推陈出新,为今日国族与世界面临的难题提供富有想象力的概念资源与解决方案。

最后,我们或许可以说并不存在真正的传统的“悖论”。无论是否与法律有关,诉诸传统的辩护都将失败,但我们确实有额外的理由去传承并创造性地转化我们所继承的传统。这种理由不仅来自于原原本本保存历史本来面貌的价值,更重要的是保持其开放与活力,在全新的历史阶段和人类境况下展现出文明的深度吸引力。我同意梁治平先生对传统自我更新的深度刻画,这个过程“既不是对过去历史的重复,同时又不偏离人类的基本追求”,“一面以全人类的精神养料滋养自己,一面以自己独特的经验解决人类的问题”。我们所看到的那些伟大文明传统,也总是在兼收并蓄,海纳江河。这些伟大的传统犹如绳索:无数纤维构成绳索,但没有一根纤维贯穿全长,但就像维特根斯坦所说,“正是它们的交织造就了绳索的坚韧”。


(作者:王凌皞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