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27.06.2018  03:35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国际科技合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浙政办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将开展第六轮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以技术、人才为导向,通过新设、兼并或收购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获得关键技术、核心人才等创新资源,在浙江省进行转化并对八大万亿产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省内企业。研发机构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浙江省内合法注册、运营且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一般支持近五年内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的企业,且该海外机构运行状况良好。

(二)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中心)需符合浙江省产业政策,围绕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等“八大万亿产业”,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和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

(三)并购类型中,被并购的海外研发机构在并购合同签订时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且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

(四)申报企业对其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的核定研发投入总金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流程

1.申报流程。本次项目申报实行网络在线填报方式,统一通过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中的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0571-85111186、85118011、85151402)。请填报《浙江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申报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附件)。

2.申报时间。申报系统于2018年7月4日开放,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各市县科技部门、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项目的组织、审核和申报工作。

3.有关经费。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其他要求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各类省级科技项目,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厅务会议审议后,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承担相应资格审核责任。

 

联系人: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洪晨鸣 

电  话:0571-87055837

 

附件: 浙江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申报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