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22.10.2014  19:32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发布。《规定》共14条,就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重要意义、应当遵循的原则、具体放宽登记的举措和管理制度等做出规定,《规定》自2014年9月4日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据了解,《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经省政府办公厅立项同意,浙江省工商局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代拟。代拟稿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规定》对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的原则、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工商登记机关要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方便企业注册登记。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要根据投诉举报,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专门就《规定》作了具体解读:

  ——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创建便捷的注册登记体系,总的方向是要降低准入门槛。根据本轮改革“宽进”的目标,《规定》将住所(经营场所)定位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联系地址,主要用于确定管辖和送达法律文件。改革目前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方式,采取地址信息“申报制”,由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实行自主、如实申报。

  《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规定》的规定执行;两者地址相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工商登记机关仅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遵循的原则

  企业登记准入制度改革应当既符合社会降低创业成本的呼声,又要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因此,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需要遵循既要方便注册,又要规范有序;既要合理又要合法;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等原则。

  考虑到我省各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差异性,《规定》授权各地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出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各地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则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高注册门槛,增加企业创业成本。各地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界定部门职权和责任,做到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放开的同时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范有序。

  ——推行一照多址等举措充分释放场地资源

  为降低创业成本,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修改为申报制外,《规定》还多措并举释放存量场地资源,继续推行已取得改革实践成果的“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政策;进一步放宽日常办公托管制度,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可由商务秘书企业实行托管,并明确商务秘书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

  ——鼓励依法合理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申请人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规定》对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要本着邻里和谐、居民安全的原则,根据《物权法》和本地出台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在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前提下申报登记;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规定的房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