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3.03.2020  10:01

  本网讯 3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将提请3月25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危害生态安全,还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全面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决定草案。决定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了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制度。决定草案严格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未扩充禁止食用范围,考虑到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作了具体列举:一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四是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草案明确,前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为了给技术成熟、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没有危害的养殖产业留有空间,决定草案规定,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补充、完善了对非食用目的猎捕、利用野生动物行为的监管规定。为了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决定草案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以非食用目的猎捕、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了补充规定:一是除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外,对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也规定以非食用目的猎捕应当限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二是考虑到在商场、广场、道路和居民小区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公众展示展演活动有较大的公共卫生风险,除了重申陆生野生动物公众展示展演活动,需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取得许可和检疫证明外,对上述场所的展示展演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

  第三,明确禁止与食用野生动物相关的违法行为。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决定草案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补充、细化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三是禁止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第四,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决定草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和考核。二是对林业、渔业、兽医、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相关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三是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了明确。此外,决定草案还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以及对受影响农户和经营者的补偿作了规定。

  第五,明确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对于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已明确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或者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决定草案对法律责任作了转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决定草案还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信用惩戒作了规定。此外,考虑到全面、从严禁止和打击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需要,决定草案规定,本决定施行前本省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