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29.02.2016  11:28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针对乡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教不好”等突出问题,提出了9个方面措施。

   让乡村教师“留得住”

  乡村学校怎样才能留住教师?《实施办法》提出,我省将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研究制订提高乡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政策,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并且,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发展,加快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多年来,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不一样,城市高于乡村。《实施办法》提出要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应适当倾斜照顾。

  论文、课题是不少乡村教师评职称的“拦路虎”。此次《实施办法》还明确,我省乡村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并且,为鼓励乡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乡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让乡村教师“下得去”

  针对乡村教师“下不去”的难题,《实施办法》要求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鼓励有需要且有条件的地方,对到乡村学校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鼓励支持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各地可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

  同时,《实施办法》要求积极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在同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连续任教达到12年的,均要实行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大力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

   让乡村教师“教得好”

  着力提升乡村教师的素质能力刻不容缓。《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师德建设,全面落实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等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加强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改革师范生招生制度,鼓励师范类高校通过提前批次、“三位一体”和自主招生等方式开展招生。改革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按一专多能要求培养乡村教师。全面实行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加强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

  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组织开展省级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等予以表彰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开展各类涉及教师的评选表彰活动中,向乡村教师倾斜。同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关心乡村教师的工作和个人事业发展,关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需求。

  《实施办法》提出到2020年,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资源配置得到明显优化和改善,教学水平显著提升,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

  据了解,目前我省各市县政府将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实施办法》制订各地具体实施办法。青年时报

(本文来源:杭州网     责任编辑:吴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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