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率先出台医疗机构“红黑榜”制度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06.12.2016  16:3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用工作要求,加强医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丽水市卫生计生委在前期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基础上,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中率先出台了市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管理“红黑榜”制度。
  一、严格设定“红黑榜”列入条件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列入依法执业信用“红榜”:一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二是连续三年通过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达到规范级或省(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管理中被评定为相当于优秀等级的荣誉;三是连续二年无被查实的有违法情节的投诉举报,无行政处罚记录;四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在丽水市级同类同层次医疗机构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依法执业信用“黑榜”:一是在一个年度内,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二是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有能力但拒不履行并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三是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是发生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事故,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是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严格规定“红黑榜”管理制度
  对“红榜”实行年度统一认定、动态销榜管理: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前三年情况进行认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红榜”公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到期后自动终止。市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红榜”单位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按认定时的程序予以取消“红榜”。
  对“黑榜”实行动态认定、到期销榜管理:经认定列入“黑榜”的,由丽水市卫生计生委宣传与政策法规处于认定后5日内报丽水市信用办录入全省信用平台。“黑榜”公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到期审批后报市信用办终止。
  三、严格制定“红黑榜”进出程序
  丽水市级医疗机构出现依法执业信用“红黑榜”规定情形的,由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提名,丽水市卫生监督所集体讨论后,报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再经丽水市卫生计生委宣传与政策法规处审定后提交丽水市卫生计生委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红黑榜”进行销榜,也同样需要通过以上程序。
  四、严格实行“红黑榜”奖罚机制
  对列入依法执业信用“红榜”的医疗机构,将纳入社会信用奖惩系统,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对列入依法执业信用“黑榜”的医疗机构,除纳入社会信用奖惩系统外,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并被列为市卫生监督所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