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治理与应对

14.09.2020  16:30

编者按: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既涉及教育过程中惩戒的“艺术”与操作规则,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范,因涉及教师和学生两大主体的权利与责罚而陷入理论上认可、实践中彷徨的困局。本版三篇文章分别从化解教育行为的艺术性与惩戒行为的规范性间的冲突、实现学生感回归进而达成教师教育惩戒目标、保障中小学教师有效实施教育惩戒的制度环境建设等角度切入,以期为“破局”提供对策建议。

 

  自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来,有关教育惩戒话题的正反两种争论就一直存在,教育理论界与社会舆论等诸多场域中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话题的纷争之复杂,远超对惩戒规则的讨论。随着公民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依法治校、依法施教要求的普及,加上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对象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中小学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实施教育惩戒时极易陷于法律与伦理、教育与惩罚、主观意愿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之中,哪怕有关规则通过了立法程序,实践中的操作仍然会面临困局,继续引发争议。

  舆论的高度关注与媒体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个案的详细解读,极易扭曲人们对教育惩戒本质的正确理解,也会使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陷于舆论道德与法律追责的双重压力之下,从而导致教育惩戒在教育实践中无法实行。对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来说,在面对潜在的教育效果与严肃的法律追责和难以承受的舆论攻击的选择时,实施教育惩戒显然不是最佳选择。或许,这是当前我们在面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话题时无法回避的一个矛盾和困局。

  教育理念上的共识与实践细则间的张力

  在某种程度上,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困难,集中表现在教育惩戒实施细则以合乎法理与教育伦理的表达上面临的矛盾。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的教育观和儿童观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共识与实践操作的冲突。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是问题,也就是说,家长是认可并赞同教师对中小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不仅教育投资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被政府所接纳,教育在个体社会流动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教育领域中的行为更具有了社会属性,教育治理的法治化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在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经过城市化进程中儿童观变化等社会机制的加剧与放大作用,教育惩戒落实到每个家庭和每个学生身上都是极为重要和敏感的话题,客观上形成了全社会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在道德与法律层面的双重考验。中小学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行为被放在了显微镜下,需要在合乎传统教育伦理规范的同时,满足严苛的法律要求。

  不管在惩戒的细则上如何充满争议,在实施科学有效教育治理的迫切要求下,人们都有一个共识,即教师需要对学生实施恰当的惩戒。事实上,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理论共识与实施细则间的矛盾,本质上是我国传统教育认知合理性及其实践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觉醒冲撞的体现,是教师实施惩戒教育传统转换到现代法理背景后形成的冲撞。这就要求各利益相关者从合乎现代法律要求的视角重新界定教育惩戒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让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行为处在理念上的广泛认同与实践细则上的小心谨慎之间的合理张力之中。

  教育行为艺术性与惩戒行为规范性的冲突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中小学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行为,必然具有“教育艺术”的属性。每个学生的独特个性、特定教育场景的复杂性以及惩戒效果的滞后与多因素影响等特征,使得教育惩戒行为注定具有难以完全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本质。在实践中,每一个教育惩戒行为都具有独特性,不同的教育惩戒行为之间也难以比较。但教育惩戒行为同时又必须是处在法律规范之下的成年人施加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行为,必须合乎多重法律的合法性要求。而法律视域中教育惩戒行为的焦点在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与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造成的后果。教育惩戒行为效果的不确定性与实施惩戒者的主观善意同未成年人权益与权利受到侵犯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

  教育惩戒行为的艺术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是当前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所面对的最大困难之一。教育情境的复杂性、不可复制性与教师对惩戒行为专业性理解的多样性,与法律规范的一致性要求,使得当教育惩戒行为出现争议时,教师所面临的救济之困难与复杂程度可能会超过医疗仲裁事件。教师教育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施加影响是一个多因多果的复杂事件与复杂系统。不管是基于常识还是基于科学,我们对学生身心发展水平与行为变化原因的判断,很难单独归因于某个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教学影响或某次惩戒。教育惩戒行为对学生身心发展的影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行为,除极端行为造成明显可见的伤害外,很难用科学的工具来测量其影响程度。这与法律视角下特定行为的规范性与统一标准界定存在着难以消除的冲突。

  治理视域下走出教育惩戒实施困局的可行路径

  为中小学教师提供实施教育惩戒的可操作细则,是当前实现学校有效治理的客观需求。教育惩戒的各方利益主体若能达成共识,借助多种技术手段,教育惩戒是可以走出多重冲突和矛盾构成的困局,实现有效教育治理目标的。

  首先,避免道德绑架,将教育惩戒的行为规范置于教育治理的法律视角之下。从教育惩戒的预期效果来看,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是一种典型的教育治理行为,教师和学校是实施教育惩戒的治理主体,有着不适当行为的学生则是治理的对象。因此,在法律层面,应当尽可能明确学校和教师作为治理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清晰界定道德与法律的边界,尤其需要确定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免责条件,让学校与教师敢于行使教育惩戒权。同时,对于学生的不适当行为也需要明确,既要保护未成年人,也不能让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限扩大化,要让学生清楚地知道在学校中不允许有哪些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的后果。对于产生争议的教育惩戒事件,应当从法律的视角进行分析,通过专业仲裁的方式解决,避免对教师与学校进行道德绑架。

  其次,以科技手段破解传统伦理难题。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作为一项教育治理,具有强烈的教育性,其发生情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判定的难度。除明确中小学教师实施在惩戒环境的公开性等细则外,还需要在信息化校园和智慧校园建设基础上,借鉴行政部门执法与社会治理的经验,进一步明确校园内教育惩戒过程音像采集与保管、使用的规范,既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保障,也保护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借助科技手段,学校可以建立起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和学生有关行为的数据库,为更合理更科学地实施教育惩戒提供分析依据,也可以为更好地实现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提供帮助,让教育惩戒行为可能产生的伦理争议在真相可追溯的条件下得到妥善解决。当然,对于不具备相关技术资源的贫困地区学校,需要政府从技术保障上提供专项支持。

  最后,营造宽容的育人环境与舆论氛围,缓解教育惩戒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过度焦虑。法律规范与科技手段的使用固然可以保障教育惩戒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避免教育惩戒行为的无谓纷争,但法律与科技只是对教育惩戒行为底线的保障。教育惩戒作为教育手段,如果仅限于冰冷的事实与证据,很难发挥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和立德树人的理想效果。在科技与法律保障教育惩戒的真相不被扭曲的前提下,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需要的不仅仅是明确的规则及其法律解释,更需要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与舆论氛围。这需要全社会都能正确理解教育的本质、教师职业的本质、教育惩戒的本质,破除“剧场效应”引起的焦虑,既不要放大教育惩戒的意义与价值,也不要忽视对教育惩戒规范性与合法性的要求,让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核心利益相关者能客观科学地看待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与教育惩戒行为。

  (作者:温正胞 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执行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