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进一步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

18.10.2018  02:37

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6〕141号)、《关于推行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18〕2号)、《关于新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18〕19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的相关规定,近日,局发布《关于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管理要求。

通知》明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2016年11月8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全装修的住宅项目,或开发企业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或精装修)方式进行销售的住宅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开发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交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通知》还明确,《通知》下发之前已部分预售的同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分批预售的,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仍延用原有规定。

此前,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