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27.07.2016  04:35

 

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暂行办法

(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减轻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对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自建终端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为原则。

第四条  设施运维管理要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以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终端系统的“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五位一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农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维管理经费(包括日常运维、设备维修更新等经费)。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复核、移交、接收和污水治理设施的运维监管。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和监管专业运维单位,开展定期指导和考核,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负责或参与对具体运维单位和人员的监督考核,配合具体运维单位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维要求等特点,确定以下合适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运维单位管理模式。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将设施委托给专业运维单位进行管理,或者县(市、区)主管部门代表乡镇(街道办事处)将设施委托给专业运维单位进行管理。

(二)专业运维单位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终端设施委托给专业运维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由村级组织确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三)村自行运维管理模式。由村级组织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专业运维单位管理的,委托单位应当明确运维管理范围和要求,并向运维单位提供污水收集管网竣工图(含检查井、化粪池的位置、编号)、终端设施平面布置图(含所属设备及编号)和设施操作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第十二条  设施运维单位应在村适当位置对设施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运维单位及乡镇(街道)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明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运维单位,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和提交移交申请报告的项目,按照省级制定的有关标准对处理终端设施、管道、检查井等进行现场复核,并同步做好以下三方面资料的整理和移交。

1.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处理终端的分布、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入农户花名册、化粪池改造花名册、主、支管长度、各类检查井数量等。

2.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主材和设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3.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

对复核合格项目,应及时接收。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接收条件的项目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移交和接收,确保每个移交项目各个环节都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污水收集管网运维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各类检查井、清扫井等相关构筑物进行全面巡视检查;

(二)定期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淤积物进行全面清理;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

(三)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渣;

(四)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路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委托单位和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终端设施运维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定期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具体监测频次按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淤;

(三)在安全保障前提下,定期对厌氧池进行人工清渣,并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定期检查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保障运行安全;

(六)经常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七)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维管理记录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质、水量观察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上报制度。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向乡镇(街道)管理部门上报运行维护情况。乡镇(街道)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后,定期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告运维管理情况:

(一)定期上报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及时报告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

(三)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委托单位协调处理及处理结果事项。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在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的基础上,采用运行状态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对日处理30吨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出水达标情况监管。

第十九条  建立运维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市级指导监督部门组织对县(市、区)牵头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等开展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县(市、区)牵头部门要组织对运维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五水共治”、生态文明(美丽杭州)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从管理制度建设、保障措施落实、社会综合评价、运行维护实效等方面对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查阅资料档案、不定期随机抽查设施运维管理状况、结合年终考核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市级以奖代补资金分配主要依据。具体考核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制定对镇乡(街道)、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考核办法,实施考核。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属于政府承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市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进行奖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