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浙江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示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27.02.2017  22:0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加快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关于促进浙江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征求和部分采纳相关厅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意见,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7年2月27日-3月6日
  联系人:许启金 联系电话:0571-87055055

 

 

关于促进浙江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加快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浙江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我省加快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也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培育发展新动能和实现稳增长、扩就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投资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八八战略”为引领,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做大做强做优创业投资,形成“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力争成为经济新常态的新动能、新引擎的重要助推器。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按照政府引导、社会为主、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思路,统筹和集聚全省力量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18年底,浙江省创业投资在资本规模、企业品牌、队伍建设方面都有较大发展,力争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和国内领先的创业投资集聚高地。
  资本规模国内领先。引导带动一批创业投资资本,资本规模达1000亿元;
  培育企业品牌标杆。打造20家左右业界有影响力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培育300家左右新兴产业细分行业的领头羊企业;
  建设较高水平队伍。吸引、培育和建立起2000人以上规模的国内外知名的创业投资管理队伍。
  三、大力发展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培育形成具备我省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研究简化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办理流程。对参与创业投资的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制定或落实在市场准入、税收减免、办公场地租赁、科技进步奖励申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创业投资门槛,允许和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投资开展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国税、省地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创投企业。培育与引进并重,着力培养一批注册地、核心管理机构均在本省的本土创投基金,鼓励和吸引外地知名创投机构将核心资源迁入我省,重点扶持和打造大品牌的创投领军企业,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社会氛围,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创投机构梯队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商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和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鼓励成立政府、民间的各类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组织。利用现代媒体,开展各类活动宣传、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树立、宣传天使投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真正的、务实的创业投资者提供顺畅的融资渠道,同时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服务,最终争取达到双方共赢效果。(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措并举扩大创业投资资金规模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积极营造社会环境和氛围,鼓励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前提条件下支持国有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创造条件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新产品和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培育合格的个人投资者,鼓励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社会个人参与创业投资。(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资金加大对我省创业投资领域的投入,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投担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加强“防火墙”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创投机构和个人监管,通过设立信用黑名单等制度防范道德风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推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专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七)进一步完善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积极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配套,密切关注国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列为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试点。(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完善落实创业投资工商管理政策。准确把握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等创投企业在注册、管理中的特点,尝试通过设立工商创投管理部门或创投窗口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探索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和发挥现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用于剥离创投项目中的不良资产,确认股权转让中的损失,以利于创投基金的清算。(省工商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国家级新区、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创投企业投资政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创投企业对引进创新创业企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投项目,在列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补助方面给予支持。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业“两区”和“一区一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搭建重大活动与工作平台。通过搭建世界互联网大会和西博会等重大活动平台,争取举办中国创投业大会或与国内外知名城市合办高水准的创投相关系列活动,鼓励和支持各地市举办富有特色的创投推广活动,以提升我省在创投领域的国内外竞争力和影响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研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府产业基金与我省合作,做大做强省级创新强省引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和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现有各类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实现省市县联动,发挥各级财政基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进一步降低门槛,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长。对本省小微企业进行投资创投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形式,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金融办、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除运用好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功能外,充分发挥省级股权交易平台等区域性交易场所作用,研究制定创投基金份额评估及流通转让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省金融办、浙江证监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和允许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中国(浙江)自贸实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设立省级跨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商务、外汇等环节审批服务。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把高端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项目引入落地到省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探索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综合改革试验区。争取国家创业投资的优惠扶持政策在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并逐步推广实施。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重点在创业投资企业合格投资人认定、商事制度改革、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企业的股权融资和转让交易、创业投资领域的双向开放、创业投资的税收、创业投资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国有创业投资管理、投贷联动、创业投资的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尝试。(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创业投资环境
  (十六)优化法律环境。以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为目标,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尽快完善、细化并出台浙江省创投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对创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监管环境。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搞好服务,激发活力。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加强投资者教育,相关投资者应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配合国家开展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浙江证监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升政策执行的灵活性。鼓励创投企业实践新政策或交叉使用政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新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宜采取宽容态度,对涉及的创投企业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对超出权限的及时向上反映。(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信用环境。深化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培育和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积极保护金融债权,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完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统筹协调。为促进创投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设立浙江省促进创投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及时全面落实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政策,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和做法,审议推动本省创投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我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建设,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民政厅、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始终把服务理念贯穿到每一项工作中,以服务求发展,以服务促发展。进一步提高创投企业在备案、工商注册及变更等方面的审批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注重人才培养。鼓励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专家学者开展创业投资相关知识、应用的教育和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建设创业投资相关院系、研究机构,开展学科建设,开设相关专业,完善高校创业投资相关课程设置,注重课程与其他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创投企业之间开展交流合作,建设一批创业投资实训基地,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端、复合型人才。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抓好典型示范。通过扩大省级创新强省基金的规模,培育和扶持省内部分优质的创投企业,发挥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和经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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