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学教师有效实施教育惩戒

14.09.2020  16:30

教育部于2019年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实施教育惩戒是提高中小学育人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在教育实践中却面临诸多困境。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有效实施教育惩戒,我们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制定教师惩戒权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政府部门虽然出台了诸多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政策文件,但是在惩戒权的界定、惩戒的标准以及惩戒的方式等具体细节上缺乏详细完善的描述。基于此,亟须制定相关法律,明确教师惩戒权。首先,教育惩戒相关法律需要肯定教师的惩戒权,明确教育惩戒的性质与目的,使人们厘清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并对教师惩戒权有一个正确全面的了解。其次,关于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内容、使用原则、实施细则、适用边界以及教育相关主体的权责,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在细化和完善教师惩戒权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指明惩戒的程度区间与教师的法定权限,以便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对惩戒客体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最后,对于惩戒权不当使用的行为必须予以责任追究,明确违法惩戒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有效避免惩戒权旁落或滥用所造成的教育乏力或侵害学生权益等现象。总体而言,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到校规班规的落实,都应将保障学生和教师的权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层次化的法律规范,使教师行使惩戒权有法可依。

  第二,提升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素养。一般而言,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与教师的法律素养与教育素养密切相关。其中,教师惩戒的法律素养是指教师熟知法律上对于教育惩戒权的规定细则等相关知识,并能够做到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提高教师惩戒的法律素养有助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依据法律正确地行使惩戒权,从而防止教育惩戒的滥用或缺失。教师惩戒的教育素养是教师能够根据教学管理需要,做到依循教育规律有效地行使教育惩戒权,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育人效度,从而避免一些无效的惯性惩戒。为了保障教育惩戒权的合理使用,需要提升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与教育素养,它们共同构成教师惩戒素养的完整意涵。一方面,需要提升教师惩戒的法律素养,比如对教师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或在校内积极开展教师惩戒权专项普法活动,以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更新传统的教学管理方式和教学观念,提升教师惩戒的教育素养,释放惩戒的育人内涵。

  第三,增进家长和学生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识。虽然大部分中小学教师都肯定了教育惩戒的重要性,但是在日常教学中很多教师由于害怕承担惩戒失当的后果而放弃行使惩戒权。须知,惩戒权是教师权利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教育惩戒是教学管理的必要手段,它具有充分的教育意蕴。鉴于此,消除家长和学生对教育惩戒的误解,进而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教育惩戒观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我们一方面需要转变家长和学生关于教育惩戒的不合理观念,通过多种宣传教育途径,使其充分认识到实施教育惩戒的必要性以及惩戒实施的范围和方式,进而从观念上理解教师的教育惩戒;另一方面,教师要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自觉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尺度,从而增进家校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第四,运用丰富且个性化的教育惩戒方法。总体而言,当前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采用体罚或者是抄作业、面壁等变相体罚的方式来实施教育惩戒。将体罚与教育惩戒混为一谈,是当前普遍存在的误区。须知,惩戒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较为复杂的方法,“一刀切”的教育惩戒方式会直接导致惩戒的效果不佳或者情况恶化,甚至引起师生之间的对立与矛盾。鉴于此,为了有效释放教育惩戒的正面功能,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境采用丰富且个性化的惩戒方法。即是说,中小学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学生行为背后的心理需求,从而选择适合学生个体的有针对性的惩戒方法。同时不断丰富教育惩戒的实施方式,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运用反省性惩戒、代偿性惩戒、自然惩戒等不同惩戒方式,以取得更好的“”之效果,从而使教育惩戒发挥出应有的教育价值。

  第五,建设完善的教育惩戒监督机制。教师惩戒权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依循当前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对教师惩戒权的监督主要来自上级管理部门。这种监督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等不足之处。鉴于此,我们亟须优化关于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不断丰富教育惩戒的监督形式。一是建立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平行监督。教师同行之间往往能够对教育惩戒的境况、方式、程度等更具敏感性,故而能够对其他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予以正确的判断。二是让家长参与监督。家长作为学生的第一监护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最为重视。让家长参与到教育惩戒的监督体系中,一方面能够有效避免教师的不当惩戒行为,另一方面能够使家长了解教师惩戒的作用,更好地观察学生的行为变化。三是建立班级监督委员会,组织学生参与监督。学生是教师惩戒的直接对象,故而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教育惩戒的监督中来。通过安排学生对教师惩戒权进行监督,能够使学生站在同龄人的角度判断教师的惩戒力度是否适宜。学生在班级教学活动中的“时刻在场性”使教育惩戒监督机制更加完整和全面。

  第六,建立教育惩戒的救济与仲裁制度。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日趋完善,我国的教育救济制度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共同构成了较为全面的教育惩戒救济体系。但在具体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相应的问题,如受惩戒学生的申诉程序缺乏保障、教育惩戒纠纷的复议工作可操作性低、教育惩戒的司法救济存在争议等。鉴于此,中小学教育惩戒救济制度亟待建立。首先,细化申诉制度,既要注重对学生受到不当惩戒时申诉和诉讼权利的保护,也要注意教师在对处理结果不服时的申诉和诉讼权利,继而明确申诉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以真正保障广大师生的申诉权利。其次,通过设置专门的复议机构确保复议人员的独立性,引入公开听证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最后,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将教育惩戒完整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使教育惩戒的救济制度名副其实。此外,为确保对于教育惩戒纠纷判断的公正性,有必要建立非行政性中介仲裁组织,完善教育惩戒的仲裁制度。通过区分教师惩戒权行使是否得当,对教育惩戒中的纠纷予以调节或仲裁,由此弥补教育惩戒救济制度的缺陷,继而使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国家一般课题“中小学生的公共空间意识及培育机制研究”(BAA190235)阶段性成果)

  (作者:徐洁 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